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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息化项目验收方案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 2013/5/13 15:32:12 ] 推荐标签:

(一)初验

1、申请: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方式: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信息办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委员会评审,由验收小组共同确定验收时间、评审时间及其它安排。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5-8人组成,成员由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必须提交验收报告。

(2)验收委员会评审

验收委员会一般由8-15人组成,成员由验收小组及市信息办、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的领导、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听取验收总结报告说明、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及意见,通过评审后提交验收评审报告。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性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相关文档资料、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委员会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验收依据

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一般选用项目合同书、国标、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等。

(一)项目合同书

签定的项目有关合同

(二)标准

硬件、软件、布线、安全等

(三)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其它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由监理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审定。

八、验收内容和标准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审定。项目验收标准是判断项目成果是否达到要求的依据,因而应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只有制定科学的标准,才能有效地验收项目结果。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验收内容一般包括软件验收(按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质量保证计划、确认测试计划、源代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单元测试等)和硬件验收(设备的型号、设备外观、设备相应附件、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

(二)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三)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功能度、安全可靠性、易用性、可扩充性、兼容性、效率、资源占用率、用户文档。

(四)文档验收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五)软件、硬件验收标准要符合和相关标准。

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九、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1、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由市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3、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信息办以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市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市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十一、各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参照此方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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